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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份额赎回是经营所得,还是财产转让所得?

taxcut 税捷
2024-08-26
前言
介绍基金份额、财产份额各种退出方式的财税处理方法。适合PE、VC等各类基金财税从业人员及提供相关财税服务的律师、注册会计师、税务师等专业人士阅读。
财产份额赎回是经营所得,还是财产转让所得?

目录
1 案例
2 涉税处理

2.1 分配业务

2.2 转让业务

2.3 王五入伙

2.4 张三退伙

2.5 李四入伙

2.6 总结


近期一则题为《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伙人退伙资产份额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》业务问答挂在税务官网上,该业务问答基本上将合伙人退出的各种方式都涉及到了,实操价值很大。

合伙企业是股权投资常采用的企业类型,合伙人因各种原因会中途退出,可供选择的退出方式大致有三种,分别是赎回、转让、清算,每种退出方式税收影响均有所不同。现以上述业务问答为蓝本,对合伙人各种退出方式进行税收利弊分析。

1 案例

张三和李四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,张三出资80,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80%,李四出资20,占20%。合伙企业用出资款购买目标公司股票200股,每股0.5,合计100。

2019年10月9日,目标公司股票每股10,合伙企业股票市场价值2000。合伙企业有关资产负债表情况如下:


资产

计税基础/账面价值

公允价值

股票

100

2000

权益



张三

80

1600

李四

20

400

合计

100

2000


2019年10月10日,合伙企业将160股目标公司股票分配给张三。


同日,张三将其中60股转让给王五,对价600,王五随后以60股目标公司股票入伙。


同日,张三将100股目标公司股票转让给李四,对价1000,李四随后又将100股目标公司股票投入到合伙企业。


问题:假设不考虑其他税种,上述交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?


2 涉税处理


案例涉及五项业务:一是合伙企业向张三分配160股目标公司股票;二是张三将其中的60股转让给王五,100股转让给李四。三是王五将受让的60股入伙;四是张三退伙;五是李四将受让100股目标公司股票入伙。


下面就案件所涉业务所得税处理分别予以分析:


2.1 分配业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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